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693号
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黎练与被告何宏仁、郑斌、林伟志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黎练与被告全建华于2002年10月2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不得执行位于湛江市霞山荷花村19幢302房(粤房字第4467398);三、驳回原告黎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宏仁、郑斌、林伟志、全建华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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