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483号
肖健文、肖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保贵与被告肖健文、肖丽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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