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720号
唐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庞娇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11733.3元,本息暂计为61733.3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欠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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