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2215号
林城君:
本院受理原告尤丹丹诉被告林城君、第三人李清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尤丹丹支付购房补贴款26888元及违约金30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74.5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城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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