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865号
陈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敏与被告陈爱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爱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敏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按月利率2%计,其中3万元从2017年7月30日起计算,3万元从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4万元从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敏对被告陈丽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7.96元,由被告陈爱花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刘付莹 2368959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