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49号
谢军欣:
本院受理原告杨宙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准予原告杨宙声和被告谢军欣离婚;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谢军欣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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