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20号
黄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玉霞向原告陈红羽支付货款(贵妃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由被告黄玉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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