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22号
蓝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12元,减半收取1464.06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原告已交2928.12元,应退给原告1464.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刘付莹 2368959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