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建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现定于2014年12月18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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