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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203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19 10:4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亚森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亚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旭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及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陈亚森负担。原告陈旭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90元,被告陈亚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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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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