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14号
杨正恒: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木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808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400元、康复费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3500元、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15000元、交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电动车损失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