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广就、陈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94号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广就、陈秀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支付贷款利息3897.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广就、陈秀桃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