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24号
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原告吴奇与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冯燕、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24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冯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奇借款本金900万元和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利息8206301.37元,此后的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66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吴奇负担17629.51元,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冯燕共同负担130037.81元。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冯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奇迳付130037.8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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