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1号
李玉龙
原告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玉龙立即向原告李玲偿还借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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