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土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国振与被执行人刘观华、刘志辉、刘家威、陈土泉、陈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观华、刘志辉、刘家威对本院作出(2021)粤0803执恢287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家威、刘志辉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20号新澳城市花园1号楼2204房(以下简称2204房)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执异54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一套以及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刘观华、刘志辉、刘家威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资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