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99号
武华诗: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华诗向原告黄金荣支付本金人民币柒万元整;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华诗按4倍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黄金荣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利息;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武华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7日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