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26号
陈芝记、卢金兰:
原告江凤莲诉你们及陈华胜、陈会芳、邓堪兴、李汝小、陈立志、王桂英、苏有登、陈小妹、苏尚建、王小玲、邓立坚、李玉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立志、王桂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20184.66元限额内向原告江凤莲支付垫付款项;二、被告苏尚建、王小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15514.66元限额内向原告江凤莲支付垫付款项;三、被告卢金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12462.25元限额内向原告江凤莲支付垫付款项;四、被告陈芝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20184.66元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项;五、原告江凤莲自被告陈立志、王桂英、苏尚建、王小玲卢金兰、陈芝记处追回的款项以48579.53元为限;六、驳回原告江凤莲对被告陈华胜、陈会芳、邓堪兴、李汝小、苏有登、陈小妹、邓立坚、李玉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江凤莲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75元,由被告陈立志、王桂英负担257.94元,苏尚建、王小玲负担257.94元,卢金兰负担257.94元,陈芝记负担257.93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31.75元,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诉讼费,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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