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雷州市流沙建港工程指挥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玉、黄陆、周培鑫、吴吉海诉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指挥部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指挥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法庭) 名 称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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