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15号
陈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乐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雅仕居商铺租赁合同》;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泉庄路1号雅仕居1、2幢住宅楼首层04号店铺及二层后面的房间返还给原告;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租金,暂计213475元(租金从2019年4月20日起计收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38675元;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46750元;2022年2月20日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28050元;截止至2022年5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共计213475元。);诉讼请求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30878.47元[滞纳金以被告逾期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滞纳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以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138675元为基数计算滞纳金,被告拖欠原告滞纳金25377.53元;2022年2月20日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以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185425元(138675元+46750元)为基数计算滞纳金,被告拖欠原告滞纳金暂计5500.94元;截止至2022年5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滞纳金共计30878.47元。];诉讼请求5: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租金9350元向原告支付自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交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诉讼请求6: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交纳的保证金21525元;诉讼请求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合计265878.47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