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280号
王发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王发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王发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7月5日的贷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5542.22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210074932)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84元,由被告王发杭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10.8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10.8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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