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59号
蔡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薛如道与被告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蔡秀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如道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被告蔡秀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如道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申请费540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蔡秀娟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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