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248号
钟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观保与被告钟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钟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观保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钟小勇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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