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51号
尤秀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涛与被告尤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尤秀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海涛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6.13元,由被告尤秀文负担1779元,原告黄海涛负担37.13元。原告黄海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779元。被告尤秀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79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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