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2981号
陈卓: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楼下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徐启华、陈卓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后陆鱼塘投标承包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后陆鱼塘给原告。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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