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54号
邱国辉:
原告湛江市侨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湛江市侨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国辉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00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邱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堤一横路36号一楼房屋交还原告湛江市侨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三、被告邱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1100元;四、被告邱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侨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堤一横路36号一楼房屋之日止,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五、驳回原告湛江市侨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国辉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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