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824号
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原告吴奇与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冯国才、杨菊芬、冯珍、冯燕、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国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889cfd8152a6710d@wx.tenpay.com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国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丽园支行账号622849368801039207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国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丽园支行账号6228493688010392071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国才在工行新疆哈密火车站支行账号301100030120136025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五、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燕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9999614019630100777238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六、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火车东站支行账号6228462508036511974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冯珍在工行新疆哈密火车站支行账号3011000301205493996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八、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杨菊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融合路支行账号6228463680002361210于2021年11月9日转开大额存款账户30287251900000374人民币2000000元;九、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杨菊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融合路支行账号6228463680002361210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十、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杨菊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融合路支行账号6228463680002361210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十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哈密市商业银行哈密分行营业部账号908010100100000584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法官、李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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