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0号
谭如意、谭宗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星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如意、谭宗验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谭如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星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综合管理费8217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4%计算);
二、限被告谭如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星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谭宗验对被告谭如意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湛江星河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谭如意、谭宗验共同负担。原告湛江星河置业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54.3元,被告谭如意、谭宗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54.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