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号
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伍叁玖(广东)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陈则延、张薇:
本院受理原告杨升与被告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伍叁玖(广东)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陈则延、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升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壹伍玖叁(广东)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陈则延对被告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6.2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升负担1276.23元,由被告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伍玖叁(广东)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陈则延共同负担20100元。原告杨升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100元,被告惠州市壹伍玖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伍玖叁(广东)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陈则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1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