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佳壹餐饮有限公司、庞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弘然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佳壹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弘然食品商行支付货款35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庞华杰对被告湛江市佳壹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弘然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8元,由被告湛江市佳壹餐饮有限公司、庞华杰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弘然食品商行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湛江市佳壹餐饮有限公司、庞华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45.0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