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伟春: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78元,由原告曾小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伟春: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78元,由原告曾小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