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42号
吴静、吴就、吴志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廖国清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二、限被告廖国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228250元及电费7086.93元;三、限被告廖国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0.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5.43元,合计16336.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负担8809.57元,由被告廖国清负担7526.73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526.73元,被告廖国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526.7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