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60号
陈进朗:
本院受理原告陈就诉被告陈进朗、黄腾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陈进朗、黄腾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583.62元(其中包含医疗费17880.19元、误工费13073.43元、护理费10350元、伙食补助费6900元、交通费1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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