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01号
蔡为杰: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波与被告蔡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蔡为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海波偿还借款本金95246.6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原告黄海波对被告蔡为杰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调顺东二路38号滨海御景花园4幢2308房[证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5662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第二顺序抵押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黄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海波负担69.95元,由被告蔡为杰负担2303.05元。原告黄海波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03.05元,被告蔡为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03.0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