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09号
莫光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梵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莫光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梵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44元,合计671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莫光春负担。原告湛江市梵品贸易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716元,被告莫光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71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