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09号
莫光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梵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莫光春偿立即支付原告湛江市梵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人民币240000元,支付延迟履行所产的利息4800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合计人民币244800元;(所产生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签订货款欠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请求2:判令被告莫光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