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44号
邹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兰诉被告邓建华、第三人林伟春、邹秀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确认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头镇菉塘管理区菉塘边坡村新村宗地编号A1-10地上自建9层半楼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于原告。房屋价值80万元。2.不得执行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头镇菉塘管理区菉塘边坡村新村宗地编号A1-10地上自建9层半楼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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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08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