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2052号
余丽娟:
原告刘权余与被告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丽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权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限被告余丽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权余支付违约金640元;三、驳回原告刘权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刘权余负担51.2元,被告余丽娟负担2312.8元。原告刘权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12.8元,被告余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312.8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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