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333号
杨应彪: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耀达建筑淤泥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麦福、杨应彪、戚桂梅、柯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湛江市耀达建筑淤泥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麦福、杨应彪、戚桂梅、柯锋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