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98号之一
宋浩才:
原告陈景妹与被告宋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浩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妹返还借款61653.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6165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景妹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3元,由被告宋浩才负担1371.24元,原告陈景妹负担1261.06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1371.2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71.2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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