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99号
窦兵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窦兵仔、陈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窦兵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8月9日的利息2384.57元,此后息费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31元,由被告陈乐负担1058.31元、窦兵仔负担879.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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