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65号
李仕辉、卓月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李仕辉、卓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仕辉、卓月娇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霞山]支行[2012]年[金科029]号)项下贷款于2023年10月20日到期;二、限被告李仕辉、卓月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6066.12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10月22日的利息2431.33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李仕辉、卓月娇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81号金科世家7号楼811房[湛江CQ100190035号、湛江CQ1001900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66元,由被告李仕辉、卓月娇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27.6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227.6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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