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39号
洪迪文: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燕与被告洪迪文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准原告蔡海燕与被告洪迪文离婚;二、驳回原告蔡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