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02号
张锦孚: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李东平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张锦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694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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