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3429号
刘路军、彭孙民: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长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刘路军、彭孙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刘路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长鑫钢管租赁经营部支付租金221464.6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限被告刘路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长鑫钢管租赁经营部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长鑫钢管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6.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路军负担。被告刘路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256.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