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803民初17号
陈华妹: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清与被告陈华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华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小清支付租金45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华妹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