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27号
周雄英: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美玉姐生蚝批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9700元货款与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9700元为基数,从 2022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684.45元); 以上暂合计为:10384.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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