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084号
吴伟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拓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8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23694.72元(以人民币4088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第1、2项合计人民币64574.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李书记员)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509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