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1822号
林步天:
本院受理原告林乔斌诉被告林步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步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乔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林乔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步天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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