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00号
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干洁洗涤服务部诉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洗涤费用共19843.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滞纳金暂为6607.78元;(以19843.2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3日开始,暂计至2024年4月2日,共111天,按每天0.3%利率计算,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总金额暂为26450.98元;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