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084号
吴伟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拓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伟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拓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0880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6.2%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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